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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nger 2005-8-18 21:05

燃气初装费该“废”了

燃气初装费该“废”了

文章作者:海峡消费报
文章来源:海峡消费报

收初装费是转嫁成本
“凭什么要我们交管道燃气初装费?”2004年12月31日,当福州市仓山区上渡河畔的“正祥滨江假日”楼盘一期交房时,业主们提出了这样的质疑。这让收惯了管道燃气初装费的福州的房地产开发商们为之一震。
近几年来,福州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在向购房的消费者交付开发的房屋住宅时,也都是按惯例在房价外向消费者收取全市统一的“管道燃气初装费”3140元。作为“正祥滨江假日”的开发商,福州正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何副总对此也感到不可思议。他说,这3140元管道燃气初装费是福州市政府规定的,并经过物价部门的批准收取的,而开发商只是按规定向业主代收代缴的,用的是福州南台岛管道燃气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收据。
福州市物价局12358的工作人员介绍了管道燃气初装费费用构成:2000元是气源费,1100元是管网建设费,40元是开通调试费。省物价局的工作人员强调,此费用系由福州市政府定的,用于城市管道燃气建设,省物价局没有对此作出规定。
业主代表们认为,作为房屋的附属设施,燃气管道理应由开发商负责安装,业主支付的购房款包含了房屋以及附属设施的相关费用。此费用如由业主承担,实际上是开发商将开发房屋成本转嫁到消费者身上。业主向先生说:“自己未与南台岛燃气公司订立任何合同,他们无权向业主收取管道煤气初装费。”
而开发商认为,双方订立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有约定:“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出卖人代为垫付的有线闭路电视初装费以及管道燃气初装费。买收人在交房时必须交付费用。”因此,业主必须缴纳上述费用。

初装费不合理!不合法!
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刘海认为,“管道燃气初装费”的收取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应该予以取消。
消费者拒交不违约
对于开发商要求“按购房合同约定收取管道燃气初装费”,徐律师认为,开发商反复强调“买房人在交房时必须交付有线闭路电视初装费以及管道燃气初装费。”但却只字不提是按照那个“相关部门的规定”? 依据什么垫付?有无垫付?既没有垫付的依据,开发商也没有为消费者垫付款,因此消费者不交付此费用并没有违反约定。开发商与南台岛燃气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规定,由开发商向业主代收取管道燃气初装费3140元,开发商交20万元给南台岛燃气公司作为押金。此约定对消费者并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任由开发商将管道燃气初装费摊到消费者承担,实际上是开发商将开发房屋成本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初装费不应向消费者收取
针对“管道燃气初装费”费用构成,徐律师说,2000元的气源费,按照字面理解,应当是用气的费用,是否意味着交了气源费就可以随意的不受限制的用气?答案是否定的,消费者在使用燃气时是按照单位体积来计算费用的。那么,什么是气源费?如果说气源费是巧立名目的话,1100元管网建设费更有重复收费之嫌。《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第五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配套设施费以及开发间接费用。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正祥滨江假日小区内的燃气管网建设是正佳房地产公司委托福州市南台岛管道燃气开发有限公司承建的,应由开发商承担管网建设的费用。而住宅小区外的市政管道方面,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应当由政府部门负责安装。政府已经向开发商收取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开发商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已经列入了开发成本,体现在购房消费者的房价款中,最终的承担者是我们购房的消费者。这与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年2922号)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也符合实际情况,按照该规定, 住宅小区外的市政设施配套建设,原则上由政府解决,经营性配套设施建设费用,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解决。所以,管道燃气初装费不应当再向购房消费者收取。
收费于法无据
徐律师认为,收取“管道燃气初装费”于法无据。福州市收取管道燃气初装费的依据是1996年9月27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物价部门审核的标准收取管道燃气初装费,专项用于城市燃气事业建设”这一条款,使用的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但是该项收费未按照规定报有权机关批准。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执行中央、省两级审批的管理制度。地方性法规中已明确的收费,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的制定和修改由省级财政、计划(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未按规定报经批准的或不符合审批规定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都属乱收费行为,必须停止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就建设项目乱收费现象出台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通知规定:建设项目收费实行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管理。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收费管理部门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需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收费标准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根据上述规定,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有权机关为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收费管理部门。所以,福州市目前仍然收取管道燃气初装费缺乏法源依据,属于越权行为。福建省人大颁布的、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的《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在全省范围内适用。该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了“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和收费标准”。按照我国《立法法》第八十三条规定,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从这个角度来说,继续收取管道燃气初装费是没有依据的。
初装费属乱收费
此外,国家有关部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多次出台部委规章和地方规章,三令五申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包括管道燃气初装费。2001年7月3日,省政府颁布了《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指出,整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对已批准执行的专项配套费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地要在7月底之前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有关情况按规定的要求上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重新规范,报省政府批准执行。凡未经重新审批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律取消,停止执行……另外,2002年12月27日颁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明确规定,各类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本规定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各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有关的水、电、煤气等专项配套费,一律停止。上述国家部委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的规章证明:福州市收取管道燃气初装费违反了国务院法规和国家部委、省人民政府规章,属于无法律依据的乱收费,依法应当取缔。


初装费应取消
记者了解到,广州、郑州等地消费者和一些专家都正在为取消管道燃气初装费鼓与呼。
公用事业应用市场调节
河南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喻新安博士说,燃气作为公用事业,当时铺设管网财政没有全部投资,通过集资(初装费)形式向用户收取,这与过去的电话初装费一样,是垄断下的卖方市场出现的情况,当时尽管不合理,但人们也没怎么觉得;可现在情况变化了,就应该断然取消初装费和维修费,因为其起步阶段的原始积累已经完成,不需要像初期那样的巨大投资。他认为,城市公用事业也需要开放,应该更多地用市场调节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
关键要看气价成本
   河南省价格研究所调研员吴景山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家提供给用户的应该是可以消费的成品,而不是让消费者替商家承担制造成品的任务。不过,由于燃气仍实行政府定价,现在关键是要看气价核算里是否考虑到了其完整成本,如果其已包含管道铺设成本,那再收取初装费等就是“错上加错”,如果目前定价中没考虑到管道成本,那取消初装费后就要在气价里有所表现,从而走到“一轨”制的路上来。不过,他认为,燃气作为公用事业应该微利,如果利润高则不合适。
不能“没有路先交钱”
广州市政协委员李伟成认为,铺设煤气管道是属于政府的公共设施投资,没理由“没有路先交钱”。广州市消委会投诉部主任何建安则提出,如果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那居民交纳的管道燃气初装费算不算投资?如果算投资,是不是要从中分享利益呢?而一些消费者则提出,管道燃气初装费总共收了好几亿元,用在哪里去了?燃气公司应该公开。
初装费当取消
“政府应当依法行政、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律师认为,过去制定的收费项目不能无休止地延续,管道燃气初装费只是不合理收费的一种,而目前类似的不合理收费还有很多,凡属没有依据的收费项目,都应该取消。政府职能部门要从维护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来对待管道燃气初装费的问题,取缔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

gototimber 2005-8-19 19:54

句句在理!但是你知道黄金糕么?[em11]

in513 2005-8-20 12:56

大家都不要交了。。

fj-rabbit 2005-8-22 09:11

支持啊!!!!

边走边看 2005-8-22 18:41

支持!![em25][em24]

冰海 2005-11-21 20:48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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