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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j-rabbit 2005-11-23 09:03

转天元美树馆业主告JS的法庭调解实录:

★★★请大家严重关注:关于11月14日法庭调解有关情况的通报★★★

2005年11月14日上午9:00-10:00多。
    2、地点:福州市鼓楼区法院洪山法庭。
    3、参加人员:
       1〉原告:业主及其代理律师,共10人左右。
       2〉被告:开发商代表及其代理律师,共3人。
       3〉法官:1人,姓名未知,但决不是庭审的两个法官之一。


二、各自的调解原则:
    1、原告:
       1〉延期交房问题:为了尊重法庭,原告同意参加法庭调解,更为了表达参加法庭调解的诚意,同意在被告延期交房的总天数上少计10天的赔偿额。
       2〉道路未达使用条件问题:从2005年4月初至2005年6月底的三个月时间内,由于道路未达到使用条件,给业主的收房工作造成极大的心理和现实上的阻碍,被告应无条件给予赔偿。
       3〉电力未达使用条件问题:由于被告至2005年10月份才从工业用电切换到民用用电的线路,同时,才取得供电部门的验收报告,被告应无条件给予赔偿。
       4〉对煤气表没有出户问题:被告已明显违约,应无条件进行整改。
       5〉明卫没有预留排烟道问题:被告已明显违约,应无条件进行整改。
       6〉交房过程中的违规收费问题:对于至今尚未收房的业主,被告应无条件取消属于乱收费的项目。并且,被告应重新寄发收房、收费通知书给尚未收房的业主。
       7〉被告反诉延期收房的房屋保管费问题:不成立。
       8〉被告反诉有些业主逾期付款问题:不成立。
    2、被告:
       1〉延期交房问题:在被告延期交房的总天数上应扣除40天的赔偿额。
       2〉道路未达使用条件问题:不承认违约,不愿赔偿。
       3〉电力未达使用条件问题:不承认违约,不愿赔偿。
       4〉对煤气表没有出户问题:由煤气公司决定。
       5〉明卫没有预留排烟道问题:可整改,但不保证美观。
       6〉交房过程中的违规收费问题:不承认违约,费用照收。
       7〉被告反诉房屋保管费问题:与2、1〉共同处理。
       8〉被告反诉有些业主逾期付款问题:今后,考虑另案起诉这部分业主。

三、调解过程中的部分精彩对话(摘要):
    法官:。。。。。。   
    被告:。。。。。。
    原告:。。。。。。
    被告:逾期交房部分应扣除40天,因为有台风、限电、高考期间限制环境噪音等因素的影响。
    原告:不同意!仅同意扣除10天。福州是台风的多发地,不属于法律上的不可预测性;至于限电、高考期间限制环境噪音等因素不属于法律上的不可抗力因素。
    法官:台风、限电、高考期间限制环境噪音等因素确实对施工有影响,可以扣除一些。
    原告:不符合法律上规定的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扣除。10天还是我们主动做出的诚意性让步。
    原告:按这个逻辑,下雨也会造成停工的情形,也要扣除???
    法官:·#—%……%¥·#%。   
    被告:·#—%……%¥·#%。
    原告:·#—%……%¥·#%。
    被告:道路3月下旬就通过验收了,并有验收报告(备注:实际上是被告与相关施工等单位共同出具的内部报告),已达使用条件。
    原告:不符合实际情况,我们已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
    法官:开发商通告的正在施工的数天内,可以支持,最多七、八天,其它不支持!!!
    被告:·#—%……%¥·#%。
    原告:·#—%……%¥·#%。
    法官:·#—%……%¥·#%。
    被告:用电已达使用条件。
    原告:应赔偿至2005年10月份被告取得供电部门的验收报告为止。
    法官:不支持!!!
    被告:·#—%……%¥·#%。
    原告:·#—%……%¥·#%。
    法官:·#—%……%¥·#%。
    法官:煤气表问题,看煤气公司的。
    被告:我们要求整改,开发商应无条件地履行合同,我们与煤气公司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关系。
    法官:煤气公司若认为能整改就整改,认为不能整改就不行。
    原告:如果你买了一辆车,还没用,一个车胎就是坏的,那你是找汽车公司呢?还是找车胎厂???
    被告:·#—%……%¥·#%。
    原告:·#—%……%¥·#%。
    法官:·#—%……%¥·#%。
    法官:排烟道问题,不好整改,假如你是一楼的,二楼的不愿整改,哪怎么办?
    原告:那也要有可行的整改方案来处理。
    法官:房子是很复杂的,不是想改就改的!这一点行不行?若不行,后面就没什么可调解的!!!
    被告:·#—%……%¥·#%。
    原告:·#—%……%¥·#%。
    法官:·#—%……%¥·#%。
    原告:至今尚未收房的业主,去收房时还要缴纳那些违规的收费吗?
    被告:按合同执行。
    原告:合同没有明确,可以不交的。
    被告:·#—%……%¥·#%。
    原告:到底要不要交?
    被告:那就要交。   
    被告:·#—%……%¥·#%。
    原告:·#—%……%¥·#%。
    法官:·#—%……%¥·#%。
    被告:业主逾期付款问题(即:迟交贷款材料的问题),逾期的天数应在逾期交房的天数中扣除。
    原告:被告没有任何证据,被告反诉的要件都没有,不成立。
    被告:即使不成立,我也可以另案起诉。
    原告:好呀!我们“欢迎”你另案起诉。
    原告:你另案起诉,我们还有更多的问题再来起诉你。
    被告:·#—%……%¥·#%。
    原告:·#—%……%¥·#%。
    法官:·#—%……%¥·#%。
    原告:我们业主至今尚未看到被告的消防验收报告,被告应出示。
    被告:上次开庭时已出示了。
    原告:没有!上次仅出示复印件,没有原件,我们要求看原件。
    被告:你凭什么?我们要给你看原件???(备注:是被告的律师语)
    原告:我们是业主,就有权力看!
    被告:这么没素质!(备注:是被告的律师语)
    原告:·#—%……%¥·#%。
    法官:·#—%……%¥·#%。
    被告:·#—%……%¥·#%。
    被告:我刚才不是这个意思,。。。。。。
    原告:·#—%……%¥·#%。
    法官:·#—%……%¥·#%。
    被告:·#—%……%¥·#%。

四、一些疑问:
    1、被告律师竟然说我们业主没有权利看消防验收报告,到底懂不懂法律???
    2、被告律师说业主没有素质,他在法庭主持的严肃的案件调解过程中,对业主进行人身的攻击,到底是谁没有素质???发生了这种事情,现场这么“混乱”,在场的法官也不出来制止,被告律师就以“我刚才不是这个意思”了事,真不可思义!!!
    3、被告律师不管是开庭前的调解,还是开庭后的3次法庭调解,每次都迟到半小时以上,到底是怎样职业素质???
    4、整个调解过程中,给人的印象是:好像该法官是“被告”,除了被告律师参与的比较多之外,真正的被告(开发商的代表)倒是话不多,为什么???
    5、最了解原告、被告证据的负责庭审的两位法官均没有参加调解,不知为什么???

五、简要分析:
    1、被告逾期交房,没有及时通过消防验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有相应的司法解释,被告败诉是肯定。至于限电、高考期间限制环境噪音等因素不属于法律上的不可抗力因素,全额赔偿是少不了的---其实一天也不用扣除。被告反诉房屋保管费问题更不成立了。
    2、对于煤气表没有出户问题,被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被告败诉是肯定,不是整改出户,就应该采取其它的补救措施。
    3、明卫没有预留排烟道问题,被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被告败诉是肯定,不是整改出户,就应该采取其它的补救措施。
    4、道路和电力未达使用条件问题,原告的证据比被告的证据更充分,胜算的把握也是比较大的。
    5、交房过程中的违规收费问题,原告的胜算比率,目前不好判断。
    6、被告反诉有些业主逾期付款问题:在本案中,由于被告仅向法庭提出反诉的诉求,而没有向法庭提供原告的任何违约证据,最终结果必将是:被告将不是自行撤诉,就是被法庭驳回。
    今后,被告能不能取得相关的有利证据还是未知数,被告会不会真得另案提起诉讼,也是个未知数---因为被告需要考虑“声誉”和负面的影响,一般情况下,是不会没有“官司”找“官司”的。
    况且,我们已有一些业主收集了相关的有利证据,以应对被告的“极端”行为。
    根据上述的简要分析,原告有理由接受被告的调解方案吗?答案是:一点也没有!!!我们来算一笔很简单的经济帐:
    假如:某先生购房合同签订日是2004年1月1日,2004年2月15日交了贷款所有材料,2005年6月30日收房。
    不接受被告的调解方案的结果是:被告应赔偿原告(2005年4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共91天的违约金。被告若今后没有另案起诉“有些业主逾期付款问题”,被告至少赔偿91天的违约金;若被告有另案起诉,退一万步讲,我们败诉,扣除2004年1月8日(签订合同7日内要交贷款材料)至2004年2月15日的天数是39天,被告应赔偿91天-39天=52天。此种情形下,还不包括电、道路问题的可能赔偿天数,被告也将整改煤气表出户和明卫排烟道问题。
    接受被告的调解方案的结果是:先同意扣除40天,再扣除“有些业主逾期付款问题”39天,即91天-40天-39天=12天。也就是说,被告最多仅赔偿12天的违约金给原告,其它什么也没有。
    将来一审判决后,若与上述的分析有较大的出入,说明一审的判决很不公,我们将毫无疑问地上诉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将采取更加有利的相关措施。

六、结论:
    心虚的是被告,原告没有“十拿十稳”,也有“十拿九稳”!
    心急的是被告,原告可泰然处之!
    被动的是被告,原告主动的很!

十年一剑 2005-11-25 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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